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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流转的可行路径

发表时间:2021-04-27 13:37作者:鑫谊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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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福建、湖北、深圳等地建设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的实践可以看到,基于医保系统的处方流转平台成为目前各地方探索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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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疗改革不断深化,加快推进处方流转已然成为业内共识。2021年1月11日,国家医保局印发的“两定办法”中提出“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再次为处方流转提速。

从政策来看,国家推动处方流转的力度越来越大,各地方陆续推出新政,无不竭力探索处方流转的可行路径。


医院认证药店是路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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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处方流转,无论是主管部门还是医院等主体,一直在做多样化的探索,医院认证药店显然是国家认可的改革方向之一。

在今年河南“两会”上,河南省政协委员、华润河南医药董事长陈威提议,推动处方流转,医院认证药店模式是路径之一。应由医疗机构牵头,以目前医院门诊药房为标准,确定社会药店认证标准,其次认证药店突破现有物理距离,方便群众就近购买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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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的1月14日,湖北省卫健委印发《湖北省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指出,互联网医院可为患者提供处方流转服务,建立互联网医院处方流转平台,遴选入驻平台的零售药店。

按照湖北的模式,处方的开具以及审核全部在医疗机构进行,其调配环节可在三个地方完成:(1)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调配取药;(2)委托第三方药品配送企业配送;(3)流转至零售药店取药。

继湖北省“医院认证药店”模式之后,1月18日,四川乐山市人民医院发布一则《互联网医院社会药房遴选征集公告》,面向社会遴选社会药房接互联网医院,以方便患者取药。需注意的是,按公告要求必须是批零一体化药品流通企业的直属零售药店,方能承接处方流转品种。其次标的企业直属零售药店需要有能力提供医院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且通用名、规格、生产厂家与医院目录药品一致,品种数比例不得低于医院门诊药房的70%,

价格不能高于医院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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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辰鸿药房经理禹鸿海坦言

,就目前来看,很多电子处方流转平主要是由公立医院在医保平台的基础上搭建而成,因此,医院对处方是否流出、流向何处依然保留着话语权。对于药店而言,如何找准自己的定位,做好自己的建设,主动参与到“医疗—医药—医保”这一闭环中,各司其职,打好配合,确保患者安全用药,オ能在处方外流中真正受益。


三方联手展开平台试点

作为探索处方流转的先行者,深圳于1月20日正式上线首个“互联网慢病续方及处方流转服务”项目。该项目由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华中科技大学协和深圳医院、健康深圳处方延伸信息服务平台共同参与,形成“医院(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平台流转+药品配送到家”的处方流转模式。

患者就医可通过微信搜索小程序“协和深圳医院互联网医院”、“广东国大药房公众号”、“健康深圳”APP均可进行线上复诊续方开药。开具处方后只需绑定个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及手机号后,线上完成诊金和药费支付,通过电子处方流转平台,便可实现在家门口取药或28分钟送药上门。

在患者用药安全方面,处方流转平台上的药品与医院开具的药品“同品、同规、同价”,做一物一码全程可追溯。国大药房(深圳)在专业人员资质与配备方面,严格每店配置执业药师数量两名,实现医院出来的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二次审方的闭环管理。此外,处方在外流时会在医院HIS系统中实现脱敏,仅留用药信息,保护患者隐私。

据悉,在试点阶段,该平台的线下药房覆盖了深圳10个区及国大连锁药房200家药店,目前开展的病种为高血压和糖尿病,后续将逐步开展至国家要求的19种慢性病种。同时,处方流转平台还尚未实现在线医保支付,医保患者若选择药品快递上门仍需要自费,若要刷医保卡则要到药店取药。

深圳某连锁负责人表示,“深圳慢病续方及处方流转平台的上线,将处方流转落到实处,但仍有两点需要改进,一是对接“互联网+医保”实现在线医保支付,构成真正的闭环,二是联合更多的医院加入,与其他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摆脱“孤岛”状态。目前看,补足这两点短板并没有政策障碍。”


以慢病长处方为突破口

2021年1月,福建省药监局、福建省卫健委和福建省医保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使用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专门就促进处方药合理销售使用、规范处方流转共享、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做出七条规定。

《意见》对规范处方流转做了详细规定,大致分为几点:

  1. 对于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持续用药及管理依从性好的慢性病,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鼓励经卫生健康行政部核准的医疗机构开展在线复诊、在线处方等互联网诊疗活动,通过自建或第三方平台,为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提供合法的处方来源;

  2.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开展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

  3. 此外,《意见》指出,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或内设自助设备供患者自行打印处方,门诊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或医师不得要求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

从福建、湖北、深圳等地在探索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的情况可以看到,基于医保系统的处方流转平台成为目前各地方探索的主要方向。

在禹鸿海看来,推行慢病“长处方”政策,不仅为患者带来了便利性,更进一步加速处方流转,目前慢性病长处方举措已基本实现常态化。

文章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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